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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签合同劳动纠纷

[已解答]
0人同问
陈艳艳
律师:
您好!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已半年,但公司并没有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和提供社保,现公司转行。
1、公司将没有签定合同的人员辞退,这部份人是否能要求公司给予赔偿金,若可以,一般能得到多少赔偿金?
2、若公司提出转别的岗位,而由于不合适拒绝了这个岗位,还能要求公司给予赔偿金吗?有什么依据,很急,在此谢谢您的帮助了。
2005年12月06日
杨东升
律师:

我应聘一家公司工作已近两月,而公司却根本不提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我想知道是不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受《劳动法》保护?我该怎样办才好?

刘钢

刘先生:

您好!类似您这种情况在中、小型企业还是比较多见,《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公司在聘用劳动者后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劳动法》实施时间尚不长,建立劳动雇佣关系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观念尚未广泛在企业中建立;另一方面是由于企业认为只要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不受劳动法律的约束,在辞退劳动者时较为便利,并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实际上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并且在《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精神予以受理”;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然受劳动法律的保护。

鉴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将长期存在,并且劳动者在求职和就业时处于弱者的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原劳动部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 的规定,劳动者还可以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劳动保护待遇损失和工伤医疗待遇等损失。

虽然有以上法律的保护,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很必要的,它可以对劳动内容和法律未尽事宜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您应当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执意不签,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的劳动监察科投诉;如果公司就此或以后因此而辞退您,您可以向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2005年12月08日
杨东升
律师:

我原先在一家化妆品公司作销售工作,公司规定每月有一定的销售任务,连续2月没有完成任务就解聘;最近市场疲软,业务员都未能完成销售任务,公司将我们解聘,我想知道,公司是否应当给予我们一定的解聘费?

刘翠亭

刘小姐:

目前我国市场疲软、销售不旺,许多企业大量裁减人员,由此引发了大量的类似你这样的劳动纠纷。

我国《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1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当然,如果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条件,也就不存在就条件达成一致的问题。

2过失性辞退:《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这种辞退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较为少见。

3非过失性辞退:《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经济性裁员:《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其中按照第一、三、四种类型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于劳动者本身没有过错,重新找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使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后生活不至于发生困难;这样符合社会公正的原则,也有利于社会稳定;故此,我国《劳动法》明文加以确认。

象你这种情况,化妆品公司应当按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指正常工作情况下你在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公司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局劳动监察科投诉,也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200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