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佳
- 杨律师您好!
我于2006年5月进入一家新加坡公司工作,试用期内出国培训一个月,实际上是到新加坡的总公司工作,没有进入任何种类的培训机构。签了2年的培训合同。
现在我做满一年想辞职,公司要求赔偿:
1.试用期工资
2.国外伙食补贴
3.国外住宿费
4.国外加班工资
请问,哪些赔偿是合理的?
PS:劳动法规定单位为数控(特殊工种)提供的岗前培训是不需要赔付的,但是如果岗前培训是在国外进行的,需要赔付哪些费用?
谢谢!
- 2007年05月16日
-
- 杨东升
- 适用新加坡劳工法律的
- 2007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