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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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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有
我与北京云湖工程监理站2009年7月14日至2009年12月30日签定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每月工作27个工作日,日工资129.63元,而我实际每个月工作28或29天,而公司只按月3500支付我薪酬,我2009年12月12日提出辞职,公司已与我在2009年12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我多工作的天数可否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将如何计算多工作的工资,还有公休日可否要求支付二倍的工资,谢谢,老前辈
2010年02月22日
张驰
你好,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超出天数应按照日工资标准的两倍支付工资。
2010年02月22日
问题标签: 工资 劳动合同 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