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
- 律师您好:
我于04年8月加入公司,当时签定了入职信,与fesco签合同。后来公司统一于2005年7月签定了无期限合同。现在公司以我表现不佳为由要我自动辞职,我想提出赔偿的要求,因为按《劳动法》的规定,“如果不能符合工作的要求,经过再培训或调任其它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要按工作年限给赔偿,请问,
1. 法律规定的再培训期是多久?
2. 如果公司不能提供再培训或转岗,或本人不愿意,是否可以按再培训期的时间提出赔偿?
3. 如果不按再培训期的时间的长短,按工作年限的话,应该提出几个月的赔偿?
现在公司就是想不赔偿,让我自己走人,感到非常困惑,非常感谢您的意见与建议!
- 2007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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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巍
- 林巍 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
- 1、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双方在合同中设定的解除合同的事项,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职业稳定。
2、再培训期由单位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时间。
3、如果要赔偿的,也就是补你三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为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
- 2007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