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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上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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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
我在海南龙泉集团当服务员上早班从早6:30至下午4:30。上中班从早9:00至中午1:00
下午4:30至晚9:00 。 晚班从下午5:00至晚1:30 每天上一班十个小时的班。还经常加班。请问合法吗?如不合法我能做什么呢?

合同在用人单位手上而劳动者无合同的情况
的情况严重吗?
2002年12月04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不合法。
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就不受《劳动法》保护吗?

杨律师:

我应聘一家公司工作已近两月,而公司却根本不提签定劳动合同的事,我想知道是不是没有签定劳

动合同就不受《劳动法》保护?我该怎样办才好?

刘钢

刘先生:

您好!类似您这种情况在中、小型企业还是比较多见,《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公司在聘用劳动者后不签定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劳动法》实施时间

尚不长,建立劳动雇佣关系时应当签定劳动合同的观念尚未广泛在企业中建立;另一方面是由于企业认

为只要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就可以不受劳动法律的约束,在辞退劳动者时较为便利,并且不必支

付经济补偿。

实际上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 》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

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并且在《关于劳动争议

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精神予以受理”;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

位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然受劳动法律的保护。

鉴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将长期存在,并且劳动者在求职和就业时处于弱者的地位;为

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原劳动部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定劳动合同,对劳

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 的规定,劳动者还可以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劳动者工资

收入损失、劳动保护待遇损失和工伤医疗待遇等损失。

虽然有以上法律的保护,签定劳动合同还是很必要的,它可以对劳动内容和法律未尽事宜作出详

细、具体的规定;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您应当向公司提出签定劳动合同,如

果公司执意不签,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的劳动监察科投诉;如果公司就此或以后因此

而辞退您,您可以向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北京人才市场报)

2002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