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女士
- 律师好,
有几件事一直困扰着我,众说纷纭,只有请教律师.
我与原公司(在北京)签了一年合同,不料公司效益不佳,提前与部分职工解除合同,因我工作无可挑剔, 解除合同原因只写了机构重组,表示歉意,并愿意按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也表示理解. 可是,当我在合同正式解除之日
(9月3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部分拖欠工资时,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欠,我无心找工作,只有不断与公司交涉,为此我去公司多次,
直到9月底,我才得到经济补偿金,到11月初才得到部分拖欠工资,直到现在还有部分补助未得到,我现在很气愤,有朋友告诉我,公司拖欠工资,我可以要求支付附加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
另外社会保险是否与档案有关系,我的档案从我出国后一直放在辽宁,但公司说已给我交了9个月社会保险(养老,住房,医疗),解除合同后,我可否要求将社会保险(养老,住房)退还给我,还是一定要等找到下一个工作再转过来.问题是,我现在在上海找工作,不知在找到后能将社会保险(养老,住房)从北京转到上海吗?
谢谢.
- 200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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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愉忠
- 朱愉忠律师
- 可以要求支付拖欠工资额的25%赔偿金,
是否可以转过来,个人认为应该是可以的
- 200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