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刚
- 合同咨询
我原是一名中铁二十五局------广州电务工程公司的一名工人,于1998年8月进入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和单位的劳动合同是每年一签,合同到期时去年的11月,以后没有继续签。
本人与今年四月提出口头辞职,于五月补交了书面辞职,单位也于五月底同意了我的书面辞职,但没按劳动法给与我每年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
事实:
自今年2月23日起,公司一直处于任务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现场工人由于没有办公地点,就在家等候直管领导的通知上班,于今年4月,本人接到领导的电话通知上班,我说明了个人意愿,也并没有隐瞒的申请口头辞职,于4月份停发了我个人的工资,本人于5月补交了辞职报告,五月底以同意个人申请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争论焦点:
公司认为我个人自今年2月23日到五月旷工长达三个月,没请假也没书面申请,口头协议不算,没给我个人补偿的原因是给与我清退处理。
我认为到底是旷工还是公司的管理混乱提出几点质疑:
1.今年4月我提出了口头申请辞职工资才停发,3月的工资还是照常发放的。如果是作为一个旷工的工人还会有工资吗?显然不成立。
2.同意我的书面辞职时根本没提到是由于旷工而清退,而是同意申请辞职!口头协议不算的话那怎么不是清退。清退显然也不成立。
3.同样是3,4月没收到通知上班的另一名工人,于6月提出辞职,不是按旷工处理,反而公司给与了补偿。
我认为说我是清退是没一点依据的,公司的管理混乱才是最终源头,才导致这种结果,这个责任不应该我来承担,而是公司承担。公司不平等的补偿难以让人接受。
要求:
公司应严格按照劳动法补偿办法给与我个人应得的补偿。
申请人:文刚
2004-7-21
请问我能仲裁胜诉吗??望回复
- 2004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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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辞职是没有补偿的
- 2004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