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志
- 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2005届应届毕业生,我在6月份时用国家教育部高校司制定的大学生就业协议与深圳一家企业(外资企业--港资)签定了就业协议,当时在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就业心切的情况下与之签定了就业协议,但是该公司在招聘时口头说与我们签定2 年的合同,试用期6个月,(后来发现这个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我也可以肯定去该公司报到后,该公司也会按口头合同(签定2年的合同,试用期6 个月)与我们签定劳动合同,我想以这条可预见的不合法的规定来解除(抗辩)我与该公司签定的就业协议,如果不能解除协议,公司又不愿更改不合法的条款,您说我应该怎么办?
特此请教.期待您的回复!万分感谢!!!
- 200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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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 你要求签定合法的劳动合同的
- 200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