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HANG
- 请问杨先生:我在一家私营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没有和我签定相关的劳动合同。
由于工作原因,我提出辞职,并在经过公司老总的同意下交接完工作,并于第二天起就没到公司了。而这个月的工资,老总说不发给我,他的理由是我没有提前30日提出辞职,而给公司造成重多不便,而这些不便将由我的工资作为我对公司的补偿。
请问,他们这样做是否合乎劳动法?我又能否拿回我应得的工资呢?
- 2004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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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你也违反劳动法,建议您不要再纠缠此事,对于您个人没有好处的。
- 2004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