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
- 杨律师:
您好!
我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麻烦,心中十分矛盾,非常希望能得到帮助。
我是一名2003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工作已有四个月了。2002年12月,通过招聘会,我学校、用人单位三方按有关规定签定了一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统一制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其中注明违约金为人民币1000元整。此外,用人单位对待遇方面(住房、工作时间、保险等)还给予了一些口头承诺。
2003年7月毕业后,我到用人单位报到,同来的共有60多人。报到三、四天后,同来的毕业生中有两人感觉不太好,就支付了人民币2000元解除了《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违约金为人民币1000元,但公司说还要支付招聘和转户口、档案的费用,共人民币2000元。)
本来公司打算安排我们先参观一下各厂区的。可是报到的第七天,在我们还未参观,也就是对公司并不怎么了解的情况下,公司提出要与我们签合同。我想,可能是公司看我们心态不太稳定,怕都走了的原因。
那一天,公司拿出准备好的合同,要我们签名。虽然合同中并没有明确与《劳动法》相抵触的地方,但是其中很多条款写的并不太详细,并且签合同时,公司负责人临时对我们说没有试用期,只有见习期,所以当时我们很多人对试用期、工作时间、工作报酬、违约金等内容提出异议。但公司负责人说,不签就“走人”。我们都明白所谓的“走人”就是像开始那两人一样赔2000元解除协议。
当时我们有一种“签了协议书,不签合同就是违约”的理解。由于对公司并不太了解,而怕万一错过了一个好的工作机会,并且还有公司所说的“2000元违约金”的压力,所以在疑虑和不满中,我们签了合同。记得当时有一个人提出异议后,修改了合同中的部分内容,但是被公司的负责人撕毁了,而不得不按照公司准备好的合同又重新签了一份。
合同中写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而事实上当时我们并没有协商,并且很多人也并不太愿意签这份合同。
合同中有这样两条:
第一条,“试用期(见习期)6个月。”
第二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存档一份。”
注:引号中为合同内容。其中,第一条中“试用期”三个字被划掉了,并且是在我们先签名后,公司把合同收回去盖章时划掉的。
到现在,工作有四个月了。公司对住房、工作时间等方面的承诺并未做到。其中对工作时间和工作报酬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每两周放一天假,每天工作8小时15分,每周一、三、五晚至少加班3个小时,并且无加班工资。)几乎可以肯定,公司对我们“见习期”满后加工资的承诺不会实现。由于对未来看不到希望,所以我们有许多人都不想继续干下去了。
我有如下一些个问题:
1、在我们对公司并不了解的情况下,公司就要求与我们签合同,并且带有“走人”威胁的说法,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2、“试用期(见习期)6个月。”这句话中“试用期”三个字被划掉了。虽然签合同时公司负责人说过无试用期,只有见习期,但这三个字毕竟是在我们先签名后,用人单位收回去盖章时划掉的。这样的做法是否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
3、合同中写到,“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存档一份。”而事实上我们的合同只有两份,并且无鉴证机关鉴证。当时我们提出过这个问题,但用人单位说不需要。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4、对应届大学生毕业就业后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有哪些?《劳动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要有试用期。但是有没有别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对应届大学生毕业后第一次就业的工作试用期有规定?试用期与见习期究竟有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
5、我们当时签的《协议书》究竟有些什么作用?难道签了协议书,不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就算我们违约?如果是这样的话,由于违约金的压力我们岂不是要任人割?事实上,当时我们就是在“签了协议书,不签合同就是违约”的意识下而签的。
6、如果我所签的合同有效,而我又不想继续干下去了。我可以以什么理由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呢?我需要支付合同中注明的违约金吗?如果解除合同,我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同时我的户口与档案应该怎么办?如果用人单位找理由扣住不放,我该怎么办?
7、学校在《协议书》中究竟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有没有什么义务和责任?
其实,像我这样的情况在应届毕业生中有很多,在与用人单位之间,我们是“弱势群体”。
只怪自我保护意识不够,才遇到了这样的麻烦。
其实,很多用人单位都有违反《劳动法》的地方,或多或少。只不过很多人因为考虑到一些利益,就忍气吞声了。有时真的是没有办法啊,这个社会好像就是这样。
对不起,杨律师,可能我问得太多了,能在百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给我一些答复(ck249@163.com) 。
万分感激。
谢谢!
- 200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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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国家教委作了不应该作的事情。
- 200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