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少华
- 我到了一家新公司上班。并签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合同上写了试用期是4个月。公司将进行培训。每天50美圆。一共6000美圆。如果员工在三年里离开,将赔偿老板人民币50000元。我当时签了。
可是当我拿到第一个月工资的时候。老板却扣了我10%的钱。并说这个是保证金。但合同上却没有写。事先也没有声明。我向老板问讯情况。老板却说扣也得扣,不扣也要扣。并暗示我受不了可以走。
当时马上就要过年了。我也没有一时冲动离开。
等过年后,我到了公司。上了几天班后我准备在2月28日那天离开公司。因为2月27日刚好是老板从美国回来的日子。我本来想和他谈谈的。但28日那天他生病没有来。于是我便留下一封EMAIL 给他。便离去了。
等了一周过后。老板才给我回了EMAIL。并且说会采取法律手段,让我履行合同--既是要我赔偿5万元人民币。
我翻看了劳动法和合同法,现在有几个问题:
1。这个合同是否可以适用“以欺骗手段”骗取员工签定劳动合同?
2。保证金是否合法?
3。我是否应该赔偿他的“培训费”?
现在我该怎么办?
以我自己的观点。
我认为他是以欺骗手段让我签定合同的。因为我后来想只要我第一天踏进了那个公司我就欠他5万元人民币。以后的三年的每一天我都是在还债。这样不公平的。这个合同是否违背了公平原则?
劳动法上说在试用期内员工可以离开的。
- 2002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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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培训费必须是公司对外支付的费用,如果仅仅是公司内部的培训,就没有所谓培训费用。
无论如何公司不应当有所谓保证金,如果公司收取该保证金,仅仅依据此员工就可以辞职,而不用任何赔偿。。
- 2002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