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赞贤
- 吴律师:
您好!
我1998年毕业于交通部下属的一所大学,毕业后经双向选择到浙江一地矿企业工作,企业也因此向学校交了一笔跨部门费用。1998年7月,我与该企业签定了10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本人在多次向企业提出辞职不予受理的情况下,1999年年底离开了企业,回到福州。该企业将本人以自动离职处理,并以我拒付他们提出的巨额赔偿金为由,扣留我档案,并拒开一切个人有关证明(包括婚育证、户籍证明介绍信,因我入了该企业集体户口)。三年多来,给本人正常工作生活带来极大不便,甚至无法享受正常的社会保险统筹等福利待遇。
为此,特向您请教几个问题,请求帮助解答。
1. 劳动合同签定后,该企业未按合同规定(一式三份,主管部门、企业、个人各持一份),将本应由我保存的一份合同扣留。并声称个人那份合同存于个人档案内,不受理我提出的应拥有其中一份合同的要求。企业这种作法对吗?这能否造成合同无效?
2. 三年多过去了,该企业如果要上诉向我追索违约赔偿金,是否已过了诉讼时效?
3. 企业扣留我档案的作法是否合法?
4. 我的户籍仍为企业内集体户口,企业拒绝为我开具任何证明介绍信,我该怎么办?
谢谢!
- 200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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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旭华律师
- 1、不合理,但是不影响合同效力;
2、如果中间没有中断,超过诉讼时效;
3、不合法;
4、要求迁出。
- 2003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