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瑶
- 杨律师:
您好!
我于3年前进入一家国营企业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6月,单位将职工的劳动关系全部转到职业介绍所,该所要求体检,我不幸被查出“小三阳”,该所不愿签订用工合同,单位也以此为由将于年底与我中止劳动合同。
希望杨律师告诉我,国家是否有规定“小三阳”不可就业?如果某单位或机构以此为由是否可以?单位的做法是否有理?
单位至今未为我们交纳“3金”,3年中我们经常超时工作也无加班费,应属违法???
急盼回复! 谢谢!
陈瑶 11.16.
- 2003年11月16日
-
-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单位违法
- 200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