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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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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杜
杨律师您好:
我于2002年9月与公司(为国企)签定的合同到期,续签五年,在续签之前曾参加单位提供的一次脱产培训,培训费总计约为3000,未签定专项培训协议,今年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交书面辞职信,单位要求我赔偿8000,理由如下:
公司内部有一本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合同须向单位赔偿1000-5000(但未规定公司解除合同的经济责任),曾参加过脱产培训的须为单位服务五年,否则赔偿培训费,每服务满一年扣除20%。
我的疑问如下:
1。我的合同为劳动局印制合同,合同内并未附加任何具体违约的经济责任,只注明“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由于该《企业管理制度》只有中层领导才人手一本,本人没有该《制度》,单位也未组织学习,本人至今才知道有以上赔偿要求,如果是刚进入公司的员工根本不可能知道有该《制度》。请问该《制度》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我的违约责任是否要参照该《制度》?
2。在我参加培训前公司并未提出培训后的服务要求,在培训前也未让我看过该《制度》中有关培训的章节,劳动合同中规定“双方可就乙方脱产培训学习签定专项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但我与单位并未签定。由于该《企业管理制度》关于培训违约责任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单位单方做出的,单位并未征求我同意,否则我可以要求不参加培训,请问培训费我是否要赔偿?
3。本人也看阅了许多关于劳动赔偿的条文,但都比较笼统,如果该《企业管理制度》在法律上不成立,参照劳动法,我是否还要赔偿?
请杨律师在百忙之中能抽空答复。谢谢!
2003年02月14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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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