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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这样做?有什么需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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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明
我2002年10月1日起在一家公司服务至今,合同自2002年10月1日起签了两年,后来至今未签订合同。本月24日公司书面通知我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要我交接后自28日起不再上班。我已与公司协商,认为公司做法有悖劳动法,应该提前30日通知我,并做出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否则进入司法途经。请问我的做法正确否?律师您有什么补充的,谢谢!
2005年11月25日
陈殿生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单位应提前30日通知终止合同。单位未尽该义务,应给予适当补偿。
2005年11月28日
问题标签: 工资 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