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季小鹏
- 您好:
我有二个问题想请教您。
一、在劳动法上有“2003年12月1日后将不再支付违约金,就是说普通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即使有违约金约定,也不需支付违约金。”的这一条规定吗?
二、在单位每月加班时间超过150小时,我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同时不用交纳违约金。
二、在违约金的计算当中,我原单位是这样计算的:前6个工资收入的平均值/2。我想问一下,单位能把加班费也计算到收入当中吗?我觉得这样计算就非常不合理,毕竟我花了我个人时间,在我非自愿的情况下加班下取得的钱。可以说这是我的血汗钱。
谢谢
- 2004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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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单位不合法的。
- 2004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