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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同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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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
您好,向您请教几个问题?
我单位情况:大型商业企业04年初开商业分店一年因效益不佳在未通过工会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下于05年初做出停业转型物业将整楼出租的处理,公司几十名员工做回家等通知转岗的决定,回家期间每人发400元生活补贴,并且强令转岗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回来.我们都是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合同的老员工,并且都是做为骨干从公司抽调到分店的,现在公司的一个自主行为让我们几十人回家,做为原公司工作十几年的中坚力量我们年龄都在30-40岁左右,为公司发展都曾做出过很大的贡献,这个年龄不仅是干事业的时间,还要肩岁养家的责任,效益不好关门我们可以理解,但是400元生活费让我们不能不去再就业,现在因公司没有给我们办理待岗手续,找工作时外单位因没有证明不能与我们签合同而告终,造成近一年的时间没有就业机会家庭和生活都成了大问题.请问法律专家:(1)我们是否可以向公司申请双向选择的机会?(不好找工作的可遵从公司意见继续等消息,不愿意回公司的可以申请办理待岗手续?)(2)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办理待岗手续?(3)当公司强制安排我们执行严重低于工作能力价值的岗位时(为达到少付工资的目的)我们是否有权选择拒绝要求公司给予办理待岗手续或向直接向哪些主管部门诉讼?恳请您回复,万分感
2005年11月21日
詹锦虹
可告之劳动局进行仲裁, 如果劳动者有意辞职时,根据<<劳动法>>31条的规定,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天后,劳动都可向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2005年11月22日
问题标签: 工资 劳动合同 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