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祝胜梅
- 阎律师:
您好!
久闻大名,今天有机会向您咨询,甚感荣幸.
1.对标准工时的理解:某员是厨房工作人员,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在员工手册规定该员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08:30-13:00,下午16:00-18:00,全天合计工时为:6.5H.该员上班也是按照该规定每天上下班.但到发工资时该员认为其工作时间的计算应为08:30-18:00连续计算,每天应计其1.5H加班工时,你认为对吗?
2.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每月工资为850元/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就可以认为无论实发工资多少,员工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即为850元呢?
期盼答复.谢谢!
- 2009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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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阎付克
- 阎付克律师
- 祝胜梅,您好!
1、不对;
2、不是的,应以应以合同工资为基础,实发工资为参照计算。
- 2009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