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
- 杨律师您好:
我于2002年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有效期到2005年*月*日;合同是与集团公司一部门签订,现在此部门解散,公司意欲安排我到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工作,我不满意这样的安排,想辞职,请问:
1. 合同是和以前的部门签订的.请问能不能以"用人单位解散"为依据提出辞职?
2.或者以"劳动合同订立后,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依据?还是有 更好的依据呢?
3.另外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按违约起剩余时间来计算,是否合法?如:签订5年,已服务两年,违约金为3×(5-2)×年薪,亦即提前几个月辞职,违约金就是几个月月薪的三倍,是否合法?
敬请指点,万分感谢!!
- 2004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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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你可以离开公司,不交违约金的。
- 2004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