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扬东升律师
- 我是绵阳市一企业职工,到企业后与用工单伍签定了五年劳动合同.二00一年十一月到期,一但当时单位未与我重新认定合同事亦,上斑至二00二年十月,此时单位提出终止我的劳动合同,听说劳动法规有这样的解释:合同到期后,如用人双方未能及时续签合同,原合同将自动续延一个周期.桉照该意思,我们向用工单位提出原合同的有效性,但被用工单位以合同文本未注明自动续延一个用工周期而柜绝.请问杨律师我们提出合同顺延道理成立吗.谢谢
- 200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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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你的说法不成立,在北京市是顺延1年。
- 200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