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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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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天
我于2005年4月1日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为期三年,合同规定如果在此期间我提出离职需要赔偿公司50万人民币,如果公司原因导制我离职陪偿我2万人民币。2006年4月3日,我口头向公司提出双方免责解除劳动合同,并于4月6号书面提出免责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至今答应,并停发了我3月份的工资,请问我能否以公司没发我3月份工资为由,到劳动促裁申请双方免责解除劳动合同,或是有什么其它方法可免付赔偿金解除合同。谢谢。
2006年04月20日
林巍
林巍 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是约束双方的协议,当然双方关于赔偿金的支付过于高且不公平,可以调整。如果你想免责解除合同,看是否符合免责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果不符合,需支付违约金,但肯定没有那么高,至于工资当让应当支付。
2006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