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段俊
- 我大学毕业后到深圳工作,和公司签了3年合同。时间从2001年7月1日起,试用期为12个月。
现在我想辞职了,但是合同中有一条规定,在我这种条件下,“即应届毕业生服务不满五年的,乙方不能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提出,按每年一万的违约金计。”我现在想赶在试用期内提出辞呈,因为我从《劳动法》第32条获知,试用期内乙方可以提出辞职且无需赔偿。
我想请问,劳动法与公司合同,在法律效力方面哪一个优先执行?谢谢!
急盼答复!
- 2002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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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国家法律效力更高。
- 2002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