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慧
- 我10月份应聘到一家物流公司做部门经理,因个人私事,我于11月中旬到该公司正式报道,10天之后,其因人员规划有变,但人资部谎称经了解我不适合该岗位,该公司事先承诺3 个月的试用期,而且10天不足以测评一个人是否能胜任该岗位。并且因为答应了该公司的聘用,我推掉了另一家公司的邀请,我想问一下该公司的行为合法吗?
- 2005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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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但须举证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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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