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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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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小姐
我是村小学的一名教师,于2003年10月承包了村里的10亩土地并购买了土地上的两间房屋,承包期为1 0年。和村委会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和房屋买卖证,一次交清了10年全部费用五万元(土地三万元,房屋二万元),并经过镇公证处公证。2 004年初,土地承包费上涨,镇政府就要代表村委会收回土地和房屋,理由是当时的合同没有村民代表签字,属于无效合同。仅承诺反回土地和房屋费用五万元,不给任何经济赔偿。请问杨律师,我是否要交回土地?如果合同确实无效,我能否按照合同上的条款:“如果给乙方(我是乙方)造成损失按二分利息赔偿”来索要补偿。注:按照2 004年初的土地价格,仅土地就价值五万元,其中的差价二万元我是否有权要求补偿?
2004年02月26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
不是劳动法问题
2004年02月27日
问题标签: 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