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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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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怀孕妇女,曾先后给您发过两篇咨询信息。
1、我是一名怀孕妇女,但是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请问公司到时候是否可以不跟我续签合同?
您的回答:单位可以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2、我问您下列内容是否正确
《劳动法》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对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给予了特殊保护,即:对“三期”内的女工,企业不得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中,《劳动法》并没有对女职工做例外的保护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此看来,似乎企业与小赵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但是,劳动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女职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实际情况出发,作了补充性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
您的回答:正确。

我想请问,象我这种情况,合同到期以后,公司到底能否不继续跟我签合同?看了您的回答以后,我有些迷惑。
2003年02月20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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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2月21日
问题标签: 劳动合同 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