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endy
- 杨律师,您好!
我是今年毕业一硕士研究生,4月份到一高校报到工作,并与单位签订了服务合同。工作两个月以后发现这边不适合自己发展,遂向学校书面提请解除劳动合同,学校迟迟不予解决。请问高校教师聘用有无试用期规定(合同上没有注明)。我现在答应按照合同上违约规定支付赔偿金,但是学校有关部门讲我现在要求解除,对下学期学校课程开设有影响,他们找不到合适的人员替代我的工作,我觉得现在到下学期还有两个多月的时间,我给学校的缓冲时间是够长的了。(我的档案、户口、毕业证等都在自己手上),请问杨律师我现在该怎么办?我30天之后是不是就可以重新就业也不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了?
- 2004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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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律师建议你照顾学校,晚一点走的,毕竟大学老师不太很容易就可以找到替代的。
- 2004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