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合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国脉律师事务所
首页 问题大厅 我的问题
首页 > 问题大厅 > 辞职权

辞职权

[已解答]
0人同问
李波
我们公司在合同中有一项附加条款:
关于劳动合同书第八款之中止,变更解除合同补充说明: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乙方中途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以征得同意,并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俩万元。

请问提前三十天辞职算不算违约,需不需要交违约金,而且公司并没有为我们支付过培训费用和招收支出费用。公司并提出没有协商的余地。是否合理。谢谢!
2003年07月09日
coolstar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如果你和公司有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守。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不能作为你不承担违约金的免责条件。
2003年07月10日
李波
但有一种说法为“依法辞职的劳动者只应承担因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再承担违约金的责任”,
即使要付违约金,是否可以协商解决?
1970年01月01日
coolstar
你的理解刚好反了。
双方如果能够协商一致当然可以。
2003年07月10日
李波
现在网上好像对辞职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正当辞职不算违约,不应承当违约责任,即使约定了违约金也不用交违约金。另一种认为即使正当违约,也是对合同期限的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两种说法好像各执一词,利益的偏向却很明显,
不知实际运作是怎样?
1970年01月01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建议你也先挑单位的违约,是否按照规定给予你交纳足额的劳动保险费用。
2003年07月10日
李波
那是否可以理解为这确实是有争议的问题,
我看到:
在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对此有了很好的说法:“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是否说上海对违约金问题有较为明确的解释,而其他地方没有这样的解释。
1970年01月01日
coolstar
上海市如果有此类规定,则从其规定,但据我所知,全国大部分城市都没有此种规定。而且根据劳动部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这种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只要双方同意即可,没有适用范围的限制。
你的问题很有见地,欢迎经常联系!
2003年07月10日
coolstar
相关条款见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
2003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