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寒
- 杨律师
您好
我与一私企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动,其中劳动报酬一项只注明:“第一、二年每月先发1200/月,每年年底补发1500/月,余下300/月待合同期满后发。第三年每月先发1200/月,每年年底补发2000/月,余下300/月待合同期满后发。跟班制。”合同上未注明每月具体工作时间,只注明了跟班制。而公司实际安排每天工作8小时加夜晚加班3小时,加班无工资。每月只休息一天。
请问上述的扣押职工工资、无报酬加班制度是否合法?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我现在能否要求解除劳动合约并要回被押的工资?
- 2007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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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 不合法的,建议你到劳动局投诉
- 2007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