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寒
- 林律师
您好
我与一私企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动,其中劳动报酬一项只注明:“第一、二年每月先发1200/月,每年年底补发1500/月,余下300/月待合同期满后发。第三年每月先发1200/月,每年年底补发2000/月,余下300/月待合同期满后发。跟班制。”合同上未注明每月具体工作时间,只注明了跟班制。而公司实际安排每天工作8小时加夜晚加班3小时,加班无工资。每月只休息一天。
请问上述的扣押职工工资、无报酬加班制度是否合法?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我现在能否要求解除劳动合约并要回被押的工资?
- 2007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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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巍
- 林巍 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
- 劳动合同有效,但你说的几个问题涉及到的条款约定是无效的,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即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那么根据上述规定 ,你完全可以向单位主张,同时要注意的是,你需要举证,证明你们加班的事实。
最后,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还可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 2007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