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帆
- 我的好友于2002年7月大学毕业到一家日本软件公司工作。签了5年合同。合同上写培训期从2002年7 月15日到2003年1月15日,为期6个月。如果3年内提出辞职,则必须给公司交纳这6个月的所有工资(约1 万5左右)作为违约金。因为公司认为,员工在这6个月里是培训,没有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所以辞职就要赔这6 个月的工资。但是,合同上并没有详细写明培训内容和达到的标准。结果6个月的培训几乎什么技术都没有教。而且在6 个月中,公司接了几单大型项目,我的好友也被挑选去参加了大量的工作,曾经一个月加班110个小时。现在我的好友不能忍受这个公司混乱的管理准备辞职,是不是应该按合同上所说交纳这么多违约金呢?他是外地生员,是不是应该在工作满一年再提出来呢?非常期待您的解答
- 200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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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旭华律师
- 如果合同没有违反规定,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至于辞职,需要提前30日提出,其他没有限制。
吴旭华 浙江西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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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