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青
- 您好!我是从百度上搜索到您的,我现在遇到一个麻烦,就是关于违约的问题。情况是这样的:
我是一名学生,明年7月1号研究生毕业,现在正在找工作,今年11月3号,我和武汉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大学生就业协议书),合同2005年7月1日正式生效,合同签订时增加了两条附加条款如下:
1。乙方须在11.30以前将就业协议书送至甲方;
2。乙方如在2005.7.1以前向甲方提出违约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00元。
目前的情况就是由于个人原因,我现在就提出违约希望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对方单位说什么都不同意放人,而我又找到另外一家单位同意接收我,要和我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我想知道我在没有前面公司同意毁约的情况下和另外一家公司签约?如果有,以后那家公司找我麻烦怎么办?他们已经“威胁”我说要告我了,我现在非常非常苦恼,实在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
我希望能和公司协商解决,我知道自己的确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但也事出有因,并且我愿意为此承担责任,但是我不知道这个违约责任是否赔偿违约金4000元就可以了?如果协商不成我又该如何?并且现在我还是学生,没有去他们单位上一天班,他们到时候会不会狮子大开口,向我索要巨额惩罚性违约金?(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违约条款是合同生效后我提出提前解除合同需赔偿违约金36000元)?
我非常着急,可不太懂劳动法规,只好请您帮我分析分析我该怎么办。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万分感谢!
- 2004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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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律师认为不应当交纳如此多的违约金。
- 200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