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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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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hao
咨询有关违约金:

有员工于2003年8月1日来到公司工作,合同期限为2003年8月1日到2004年11月30日,到期限后,签署了两年的合同,合同期限为2004年12月1日到2006年11月30日,于2005年8月8 日提出辞职。

关于违约金

合同中这样规定

乙方非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解除本合同的,无权获得任何补偿,并应按下列数额支付违约金:
受聘一年之内辞职: 违约金为本人工资月工资的一倍;
受聘满一年后辞职: 违约金为本人工资月工资的75%;
受聘满二年后辞职: 违约金为本人工资月工资的50%。

请问此违约金这样计算(按照其基本工资的一倍予以扣除),是否符合劳动法以及合同规定?此违约金所述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2005年08月24日
杨东升
律师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005年08月27日
问题标签: 工资 违约金 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