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宏
- 我原在济南工作,我的合同到2006年4月份,我在2001年10月份请了几天假后就没回原单位(算是旷工了,同时我在南方又找了一份工作),现在原单位给我的解聘通知书上写着因旷工于2002年10月与我解除合同。这样是不是我的违约金应从2002年10月算起?我重新看了一下合同,我的合同写着,如违约则赔偿金额为“违约期限x月工资(违约前六个月平均工资)x100%“。由于我是旷工(不辞而别),那么在2002年10月份前我没有领到一分工资,这是不是意味着合同上写的违约金额就是0圆钱了,我可以不用交钱了?
- 200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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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不太好说的。
- 2003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