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先生
- 去年研究生毕业,和一家公司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对于非北京生源公司给办理落户手续的,都签了另外一个合同,这个合同规定:违约金一年递减1万,还有落户费3000,所以我总共要交纳23000元,这一年内我每月的平均工资是3000多,请问我能否不交纳这些违约金,或者少一些?另外,合同还规定每月15号发上个月的工资,经常会晚几天,有一个月的工资18号才发,是不是又劳动法规定不得超过3天呢?那么,我是否可以以次为借口免除我的违约金或者部分呢?
- 2004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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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律师认为是可以的,但是仲裁或者法院可能不这样认为。
- 2004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