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徐
- 你好:
我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是2005年4月,现公司因政策裁员要求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给付我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但合同签订时违约金没有写明具体金额,请问按法律规定这个违约金将如何计算?除开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个年限补一个月工资)和违约金外,我还能得到什么补偿?另:我在公司工作六年,时常加班加点,公司没给任何加班费,若当时提出索要加班费,将意味着马上下岗走人,现在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索要我的以前的加班费用是否合法,公司以超过时效60天为由拒绝我的加班费请求。请问我能否要回我以前的加班费用。
谢谢,急盼复
2004年2月12日
- 2004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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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
- 你的核算是对的,你无法要求加班费用的
- 2004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