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甄志伟
- 阎律师:
您好!我是2006年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截止期限为2011年。我于2008年3月辞职按照合同约定需支付违约金9700元,但新劳动法规定不许收取违约金。当时单位人事经理说:新劳动法细则还未出台,没有明确规定08年前签的合同是否需要交违约金,估计不会再收,你先交了吧,等细则出来了我再退给你。于是给我写了一个条写明我交了违约金等细则出台如果不需交了再退给我。不知道细则是否出台了,但目前我得知该公司去年5月份对于该种情况已不收违约金了,我想请问;细则是否出台了,我拿着当时给我的条是否能退回我交的违约金。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 2010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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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阎付克
- 阎付克律师
- 您好!
您辞职时《劳动合同法》已经出台,按照该法规定,除用人单位为您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签订服务期协议、双方依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违约金这两种情况外,不得约定违约金。
因此,当时单位要求您支付违约金属于违法行为,您可以要求返还。
- 201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