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iaohua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想问的是:这是一个指导性文件,还是北京的企业、公司等必须要执行的文件?
- 2004年12月09日
- xiaohua
-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产前休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所以,想问您的是这个30天的奖励假问题,是不是说,如果我符合晚育的规定,公司必须要多给我30天的产假???如果不给,我可以去当地劳动相关部门仲裁,强制公司执行?
期待您的回复!!!
- 1970年01月01日
-
-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你先到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2004年12月10日
- xiaohua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 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想问的是:这是一个指导性文件,还是北京的企业、公司等必须要执行的文件?
谢谢!
- 1970年0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