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明
- 杨大律师:
我是一家国有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住集体宿舍。我单位不按国家规定收取房租,而是收取所谓的“管理费”,并强迫我们签订所谓的“住宿管理条例”,所以我就拒绝交款。但我所在单位在未经我的同意的情况下,根据一位主管副院长的签字,就直接从我的工资中扣了所谓的“管理费”,请问他们的作法合不合法,我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请予以解答为感!
此致
衷心的感谢!
咨询人:李明
2002.1.31
- 2002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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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律师个人认为单位做法不合适,不过你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实在不必要提请仲裁。
- 2002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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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ky
- 对不起,不是打击你,建议你不要提请仲裁,提供宿舍,不是国家的强制规定,单位可以不提供,收取宿舍费用应该属于正常,除非他收取的费用高于市价,若是这样建议你自己租房子!旧有的国企提供宿舍是对于员工的一种本企业的福利,不是必须的!
- 2002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