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鑫
- 我局(标准的政企不分的国有企业)成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即“劳服中心”,是一个由局独资注册的法人单位,法人是局委派的,现在我与“劳服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我的一位朋友与局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劳服中心”再与局签订劳务输出合同,这样我们被“劳服中心”转输出到局的一个部门(我的那位朋友也在的那个部门),现在我每天与我的朋友一起工作,但待遇差别很大。请问,局方这样变换手法招工,造成事实上的同工不同酬(工资分别由两个部门法),是否合法。谢谢!
- 2003年10月29日
-
-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合法的,如果你不满意你可以辞职。
- 200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