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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有关劳动合同接触相关事宜,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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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同问
ray_nwy
律师:
您好!
目前本人遇到如下事宜,请指教:
我在任公司任总务人事主管一职,合同期为200年2月14日至2006年2月13日,,公司目前与我谈话,有意更换此职位人选,所以有可能解聘我,说是12月30日前给我明确回答,现在的问题是
①眼看年底将至,公司现在提出解聘也可能出于考虑不愿支付我年终双薪,公司年终双薪一般会在1月份支付,但是考量是以06年12月31日的工作为基础的,如果我工作到12月底是否可以要求年底双薪?
②如果公司现在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期限有具体规定吗
③那除此以外,我是否可以要求其支付代通知金?支付期限有具体规定吗
像我这个情况我具体应该怎么做呢?谢谢!
2006年11月27日
朱愉忠
朱愉忠律师
你好:
1、如果有证据证明年终双薪考量是以06年12月31日的工作为基础的,那么你应该享有。
2、因为你们之间的合同已经于2006年2月13日就终止了,现在处于的是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解除,但应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同时公司还应该支付代通金。
200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