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雨
- 杨律师,您好:
我在上海一家台资企业工作,进厂时签订了一份由公司自行拟订的协议,由公司保留。由于一些原因我辞职了,辞职申请单上写于5号离职,4号上完班5号我就没有去。公司说我提前离职违反了其协议上规定。我想请问杨律师1、我是提前离职吗?2、那份协议在法律上是否生效?谢谢!
- 2003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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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olstar
- 员工离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到期前离职属旷工行为。
- 2003年05月14日
- 石雨
- 我与单位并没签劳动合同,我提出5号离职公司已批准,我只是想知道我是属于提前离职。
- 1970年01月01日
- 石雨
- 我没有提前30日提出离职,我们所签的协议上有这一条,但我的离职申请单上公司法人已签字,公司说我提前离职要扣除我最后一月的工资。
我是否属于提前离职?如是,这份协议是否有法律效率。
- 1970年0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