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angjingzeng
- 我1975年参加工作,1995年签订劳动合同8年, 2003年7月下岗,在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进入再就业中心。理由是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根据我的情况,我要求单位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支付补偿金。但是,北京市劳动局有关人员称:根据《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5】56号文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
(1)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
(2)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
并称:只有达到上述条件的,才可以实施裁减人员,进入法定程序。否则,只能属于企业自主权。
并解释说:裁减人员需要裁减人员的程序,没有履行程序就不属于裁减人员,你的情况属于下岗。
(劳动局还说:企业一次性裁减80%的职工,才属于裁减人员。而我单位裁减人员每次只裁减30-50%,现在已从2万人裁减到1千多人了。)
请问:北京市劳动局的解释对吗?我该怎么办?
- 200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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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你不应当有补偿金的,
- 200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