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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资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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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勋
律师你好!我于2001年8月与宁波中策电子有限公司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上明确规定了工资支付方式为岗位工资制。但在2002年初,公司以改制为由,提出要将岗位制改为计件制工资,当时,我们不同意。然后,公司召集我和其他几位大学生协商,提出到2002年8月后再实行计件制,公司的意思就是再以岗位制支付5个月工资,到8月份后以计件制发放工资,对此我们并未表示态度,我也没有同意该项措施,而公司也没有任何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更改劳动合同!在8月份以计件工资形式发为我工资。还有,在签署劳动合同后,公司没有将劳动合同的份一给我!
为此,我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为由,提出终止与宁波中策电子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

2002年09月16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当然有。
2002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