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angjing
- 本人1992年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公司工作,2001年签订了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乙方如因本人原因不愿继续在甲方工作,可主动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要求给予经济补偿”请问该条款是否有效?
现公司转产,收入减少,我提交了辞职报告。我的辞职报告是这样写的:“报告 公司领导:本人拟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望予批准为感。姓名 日期”公司在本人谢绝挽留的情况下,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只同意以所谓困难补助的名义给予2000-3000元(相当于平时2个月的工资)。请问我能否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谢谢!
- 2003年04月13日
-
- 上海天易律师事务所 王显清
- 合同中规定“乙方如因本人原因不愿继续在甲方工作,可主动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要求给予经济补偿”,该条款是有效;你无权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 2003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