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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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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jing
吴律师:
您好!
本人1992年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公司工作,2001年签订了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乙方如因本人原因不愿继续在甲方工作,可主动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要求给予经济补偿”请问该条款是否有效?
现公司转产,收入减少,我提交了辞职报告。我的辞职报告是这样写的:“报告 公司领导:本人拟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望予批准为感。姓名 日期”公司在本人谢绝挽留的情况下,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只同意以所谓困难补助的名义给予2000-3000元(相当于平时2个月的工资)。请问我能否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谢谢!
2003年04月13日
吴旭华律师
合同约定有效,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2003年05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