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e768
- 本人于2006年3月1日患病向单位本部门经理口头请假后,于2006年3月17日我妻子替我补交了诊断书,但单位人事部们负责人称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办理请假手续,在这期间我因病重未能上班,3月27日单位通知我因为我没有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单位认为我这27天属于无故旷工,责任在我,所以要开除我,并且要我支付违约金20万(我月工资1400元,五年合同刚满一年)。请问单位的作法有法律依据吗?
- 2006年03月27日
-
- 朱愉忠
- 朱愉忠律师
- 你好:
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 2006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