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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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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昊
阎律师您好!我与某公司在2007年8月1日签订了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7月31日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与本人续签,2009年4月16日该单位对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请问:我能主张到自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4月份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2倍月薪吗?(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2009年05月15日
阎付克
阎付克律师
王峰昊先生/女士,您好!
未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薪。
2009年05月18日
问题标签: 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