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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00元的户口违约金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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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田
2001年我毕业于北京一所重点大学,毕业后同北京一家国有企业签定了6年的劳动合同。一年见习期,5年合同期。在毕业就业协议书上的附加条款中,单位着重补充了非北京生源离开单位时要支付违约金,每提前一年支付10000元“户口违约金”,不满一年按照一年计。在这近两年的工作中,没有接受过企业任何培训。由于企业常年亏损,除了工资以外没有任何额外的收入。第一年我的工资条上月收入是800元,第二年月收入是900元。现在我想离开单位,单位确要我缴纳41600元的户口违约金。这合法吗?就业协议上附加条款中的户口违约金有法律效力吗?劳动争议上说的个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索要违约金不得超过上年工资收入总和对我适用吗?
2003年06月11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违法的
2003年06月13日
coolstar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003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