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eng
- 陈律师,你好:
我想请问一下,从我大前年(02年8月)入公司开始到去年6月,没有给我交三险一金,并以我因为个人没办理所在工作城市的居住证所以无法交三险一金为由。我现在因此提出解除合同是不是属于公司的过失?如果仲裁,会不会已经过了时效?而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我们还签署了一份培训协议,涉及辞职赔偿违约金的问题。如果我因为公司没有给我交三险一金的理由属于公司过失辞职,是不是等于公司违反合同,相应的培训协议我也可以不用理会,不用再交违约金呢?
打扰您了,谢谢
- 2005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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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殿生
-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 关于三险一金的问题,各地不太一致,比如有的地方这个问题不能申请仲裁,但可以请求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现在北京就是这种情况。有的地方需要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时就会涉及到时效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60天,自争议发生之日起算。
- 2005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