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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不用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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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晶
我在我的饭店――一家合资饭店工作了十一年,去年八月就应签订长期合同,但我去年要了孩子,本应八月份上班,但因身体原因,医院开假又在家多休息了一个月,(我单位医务室同意),可是我的部门经理让我到人事部签订一个合同(让我的长期合同在孩子满一岁时再签把我拖出哺乳期),原因是不知我身体是否可检查合格上岗,还说未签长期合同的原因是因我身体不合格,但我的工作表现很好,(当时因我很累,也没有经仔细考虑就同意延缓签长期合同)现我身体合格了,部门经理又说我的工作表现一贯不好,或不适合此项工作为由不与我签订长期合同,请问这样做合理吗,我可以去告他们吗,对我有欺骗行为。他们可以不和我签这个长期合同吗。今年不是有一个新的法规保障老职工,对我有用吗?谢谢
2002年02月22日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律师认为你与单位应当依据已经签定的有效的劳动合同办理。
2002年02月23日
问题标签: 劳动合同